函 93.7.19.「續商實施容積管制前申請領得建照案件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6條之1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得否增加樓層數疑義案」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7月28日
營署建管字第093291224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本署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1583號函檢送九十三年七月九日續商實施容積管制前申請領得建造執照案件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六六條之一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得否增加樓層數疑義會議紀錄乙案,有關附件有誤,請查照抽換。
說明:依據本署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1583號函辦理。
六、結論: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六六條之一規定:不增加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及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不移到地面以上樓層者,得提高建築物樓層高度,並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檢討建築物高度。考量其可提高建築物高度,使建築物量體配置、造型更具彈性變化,增進都市景觀等訂定意旨下,應可增加建築物樓層數。惟為考量其對周圍環境通風、採光及私密性等之影響,依第一百六六條之一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擬增加建築物樓層數者,應再檢討該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臨接道路部分,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有關修正條文草案由作業單位依上開決議修正文字後,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