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領得建造執照後之建築物擬增加基地面積辦理變更設計,原基地地下層開挖規模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月30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02152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擬增加基地面積辦理變更設計,原基地地下層開挖規模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二五四八二四三○○號函。

二、有關貴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修正前領得建照之建築物,管制規則修正後增加基地面積辦理變更設計之法令適用,本部九十年六月五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八九三號函已有明示。卷查貴府來函說明三略以..本案新增地號適用「變更臺北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原內湖輕工業區)計畫案」內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容許開挖率之上限約為百分之六十五,惟原地號申請建造執照時地下層開挖規模尚無限制。是本案申請變更設計,其開挖規模是否僅得依原核准之規模辦理或得增加至申請時法令之上限值乙節,如該土地使用管制另無禁止之規定,原申請基地之地下層開挖率似得依前開函示規定,適用申請書之使甪管制規定辦理;惟涉該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及其訂定意旨,宜請查明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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