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申請加油站用地許可,涉及新舊法令適用及切結事項之法令拘束力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3月28日
北市法二字第9020196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市民魏義元等二人於本市北投區文林段二小段九六號土地申請加油站用地許可,涉及新舊法令適用及切結事項之法定約束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三月九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二五四六三○○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下:

()本案申請人前於八十五年即提出申請,因檢附圖說文件不全,經 貴局建築管理處於八十五年九月二日(八五)北市建照字第六七二八八號函通知補正,經事隔數年後,申請人始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及同年五月二十三日補附文件。上開之補正通知函,在實務上,如屬駁回之行政處分,則原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業已終結,其於八十九年補附文件之行為應視為新申請案,應適用新法規之規定;如非屬駁回之行政處分,且由貴局建築管理處據以邀集相關單位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辦理會勘,則原申請案之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依臺北市法規準則第十七條後段規定「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惟查本案申請人,因補附文件時,申請面積由原來之一六○八平方公尺,變更為二六八八平方公尺,已非原申請案件之內容,更何況 貴局函復之補正已事隔多年,本案申請人如今始提出之補件,礙難再認定為就原申請案所為之補正,故其補件似應視為新申請案,而適用新法規之規定。

()又旨接地點經發展局表示,位於本府「臺北媒體文化園區計畫」範圍內,該計畫未來將採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屆時涉及本案用地地上物拆遷配合徵收時,有關申請人切結配合無償自行清除應具有法定效力,惟於本案 貴局依職權為許可時,應於許可之行政處分書上,載明切結意旨之負擔(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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