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府92年9月24日府都二字第09222109800號說明二第(三)項「有關『臺北市主要計劃商業區(通盤檢討)計劃案』內原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者,如基地新建、改建採綜合設計所得容積獎勵,應就容積獎勵部份辦理回饋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其回饋數量比照『臺北市主要計劃商業區通盤檢討案-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範』中有關申請提高容積之規定回饋以增加容積之半數計算辦理」仍予適用。
說明:依本局95年8月9日北市都規字第09533807100號函續辦並復貴事務所95年7月25日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