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92年9月24日說明二有關容積獎勵辦理回饋事宜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北市都規字第095351777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本府92924日府都二字第09222109800號說明二第(三)項「有關『臺北市主要計劃商業區(通盤檢討)計劃案』內原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者,如基地新建、改建採綜合設計所得容積獎勵,應就容積獎勵部份辦理回饋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其回饋數量比照『臺北市主要計劃商業區通盤檢討案-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範』中有關申請提高容積之規定回饋以增加容積之半數計算辦理」仍予適用。

說明:依本局9589日北市都規字第09533807100號函續辦並復貴事務所95725日申請書。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