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 貴事務所函請說明依94年8月29日府都規字第09420279000號公告之「變更『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商三特基地(原屬第三種住宅區)申請變更金融保險業使用之變更回饋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事務所95年1月6日九五張建師字第950106號函辦理。
二、貴事務所來函並未指明申請位置,查本府94年8月29日府都規字第09420279000號公告之「變更『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其適用範圍係本府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之「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變更之商業區,合先敘明。
三、依照旨揭計畫案規定,原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者,其建築物申請變更為非住宅使用時,其同層及以下諸樓層須均非供住宅使用或取得同層及以下諸樓層供住宅使用之住戶同意書。故申請變更為金融保險業使用,須符合前述規定,但無須依照原第三種住宅區核准條件。
四、另依照旨揭計畫案內有關免予回饋範圍,計畫規定略以:「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基地,原分區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項目,申請作變更後商業區許可之商業使用,免予回饋」。查金融保險業於第三種住宅區屬附條件允許使用項目,但僅限於分行及分支機構。故除分行及分支機構外,申請變更為其他金融保險業仍須依照首揭計畫書規定繳交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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