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修訂臺北市政府86.3.5.有關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9月24日
府都二字第09222109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修訂本府86.03.05府都二字第八六○一四九六二○○號函有關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92.09.02邀集本府法規會、工務局暨所屬建管處等單位召開「為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涉及『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適用疑義」紀錄辦理。

二、關於首揭計畫案檢討變更之商業區建築基地於新建、改建時,除依計畫說明書中相關規定,亦應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七條等商業區之相關規定,並補充規定如下,以茲明確:

()凡基地臨接?度在七公尺以上道路部分者,不論是基地之前面、側面或後面,均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建築基地除建蔽率、容積率維持不變外,其容許使用組別、最小基地規模、基地寬、深度、院落、高度比、鄰棟間隔等規定,均應依修訂後各別商業區位階、類型與範圍,依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或各該地區細部計畫說明書規定辦理。惟若其新建、改建後之使用組別係原使用分區即已允許之使用組別(含符合附條件允許者),得免予回饋。

()有關「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原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者,如基地新建、改建採綜合設計所容積獎勵,應就容積獎勵部分辦理回饋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其回饋數量比照「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範」中有關申請提高容積之規定回饋數量以增加容積之半數計算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