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市信義計畫地區適用本府八十八年函頒之「『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回饋代金分期繳納要點」相關規定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為加速本市信義計畫地區之發展,並考量全市回饋代金分期繳納機制一致性,有關本府八十九年公告實施之「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計畫範圍,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得予適用本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府都二字第八八○三六一一一○○號函頒之「『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回饋代金分期繳納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