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特定業務區、住商混合區、住宅區及部份一般商業區變更許可第二管道回饋方式作業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3月20日
府都二字第900219630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發「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特定業務區、住商混合區住宅區及部份一般商業區變更許可第二管道回饋方式作業規定」乙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本案於 貴區公所公告欄公告實施,請經常保持清晰完整。

 

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特定業務區、住商混合區、住宅區及部份一般商業區變更許可第二管道回饋方式作業規定

一、依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府都二字第八九○七八二九○○○號公告「修訂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之附件一「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特定業務區、住商混合區、住宅區及部份一般商業區變更許可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應就其申請案選擇之回饋方式及其檢附必要之圖說,於開發前向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申請預審。

三、回饋方式以繳交代金為原則,但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得就本地區所需之公共設施類別、項目及合適規模並考慮其與基地使用相容性等情況決定以土地或等值樓地板面積代替。本府都市發展局應於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預審召開後一個月內正式函復申請人回饋的方式(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代金)。

四、申請人應依據本府都市發展局函復內容於六個月內(以發文日期起算)送件進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逾期未送件者需再依第二點規定重新辦理申請作業。

五、饋第二管道計算公式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依據:

()回饋土地比例=(1-VO/V1)*70%×R1*R2

VO:變更使用前價值:申請變更基地申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V1:變更使用後價值:申請變更基地鄰近使用相近業務設施區平均公告土地現值

Rl:實際變更使用比例調整參數:申請變更基地實際變更之建物容積樓地板面積和/建物總容積樓地板面積(註:建物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核算以使用執照竣工圖所載為依據)

R2:容積差距調整參數:申請變更基地之法定容積率/V1採用之鄰近業務設施區法定容積率

()回饋比例計算係以變更部份計算之。

()前項回饋之土地以等值之一樓樓地板面積替代時,所需回饋之樓地板面積為回饋土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建蔽率再乘以三倍。

()繳交代金之金額應按回饋土地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計當年期台北市政府辦理一般徵收土地時之加成補償成數計算。

六、本作業規定未規定者應依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府都二字第八九○七八二九○○○號公告「修訂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及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