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 台端函詢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規定變更為商業區,其繳交代金核算方式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等九十年十月三日書函。
二、有關變更使用回饋代金計算,其係沿用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規定,其中C: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m2),係以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當時之法定工程造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