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3月5日
府都二字第8601496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部市發展局案陳該局85.11.1.邀集本市都委會、本府法規會、建設局、工務局暨所屬建管處等單位召開「研商本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相關規定疑義會議」紀錄辦理。

二、關於首揭計畫案檢討變更之商業區內建築基地於新建、改建時,除依計畫說明書中相關規定,亦應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與第八十七條等商業區之相關規定,並補充規定如下,以茲明確:

()凡基地臨接寬度在七公尺以上道路部分者,不論是基地之前面、側面或後面,均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建築基地除建蔽率、容積率維持不變外,其使用組別、最小基地規模、基地寬、深度、院落、高度比、鄰棟間隔、供住宅使用最大樓地板面積及變更後之綜合設計放寬規定,均應依修訂後各別商業位階、類型與範圍,參照本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或各該地區細部計畫說明規定辦理。惟若其新建、改建後之使用組別係原使用分區即允許之使用組別,自得不須予以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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