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是否退縮3.64公尺建築疑義案研商會議記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北市都規字第09731604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局97423日召開「本市內湖區東湖段462-3地號土地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是否退縮3.64公尺建築疑義案」研商會議紀錄1份,請  查照。

說明:依本局97418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1600900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六、會議結論:

()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故公共設施保留地雖允許於未徵收前得臨時使用,但仍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及建築法規等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

() 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9條第1項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1款均明確規定退縮3.64公尺建築,故本案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依法仍應退縮3.64公尺建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