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管制規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79年8月9日
台北市政府79府法三字
第79044920號令訂定發布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如附表。
第 三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其最大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前項建築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使用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但不受最大建築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之限制。
第 四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應由受理申請主管機關會請用地管理機關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狀況核表意見後辦理。
第 五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