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建築物大門前跨越人行道遮雨棚設置要點」暨申請處理程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北市都建字第10265732000號
法規內文

一、凡面臨本市主要道路(除中山南、北路外)已設置三公尺寬以上人行道,經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核准有案者得設置遮雨棚。

二、建築物合於左列條件,且不妨礙行道樹及行人通行者,准予設置遮雨棚:

()飯店、餐廳、歌廳、藝品館(包括土產物品店)、百貨公司、辦公大樓、十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保齡球館及醫院。

()建築物正面寬十五公尺以上(二遮雨棚之間淨距離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前項遮雨棚之設置,必須符合左列原則:

1.以不鏽鋼、鋁合金為柱,上置壓克力,帆布、塑膠板()為頂蓋,其形狀及尺寸如附圖,顏色鮮明,且須與周圍環境相調和。

2.構造須經開業建築師設計、鑑定安全,並為可隨時拆卸者。

三、申請時應檢送申請書、鑑定證明、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圖,另申請人如非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填具所有權人同意書一併送審。

四、遮雨棚核准設置完工後,申請人應將人行道公共設施回復原狀報驗,遮雨棚並應經常保養維護。違反前項規定,經收到通知改善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見改善者,視同違章建築,由建管處依代執行方式代為拆除,如有必要,得請警察機關協助,其費用依「台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辦法」收取之。

五、本市人行道上設置之遮雨棚,於本要點修正頒發前已設置,如合乎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四點者,准其補辦手續,不合規定之遮雨棚,由建管處通知改善,經收到通知改善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改善者,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處理。

 

臺北市建築物大門跨越人行道遮雨棚設置申請處理程序

一、本處於接獲市民申請書後(由本處提供),即函請養工處、公園處(與申請業主)依據「台北市建築物大門前跨越人行道遮雨棚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共同會勘,其應注意事項包括左列各點:

()建築物正面寬度在十五公尺以上,人行道寬度在三公尺以上。

()同一建築物如須設置二個以上之遮雨棚時,中間之淨距離不得少於十二公尺。

()左右鄰屋兩邊各應退縮六公尺後方得設置遮雨棚。

()遮雨棚之設置不得妨礙行人通行及人行道公共設施(包括紅磚路面、行道樹、公共候車亭招呼站等)。

二、經會勘確定符合規定者,作成會勘紀錄簽報處長,核准後即函復業主准予依本要點搭蓋。

三、業主應於完工後檢附照片申請報驗,本處即函請養工處會驗,如違反本要點規定,即通知改善,如經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未見改善者,仍應依違章建築予以查報拆除,並收取拆除費用。

四、遮雨棚完工後,查報員應配合巡查作業巡查,並於重大節日(如國慶日)舉行普查,如發現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改善,如未依規定改善者,即檢附照片簽報拆除。

附件
A1-1-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