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共設施用地(垃圾處理場用地)得否設置土方處理場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7月13日
北市都二字第9021634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公共設施用地(垃圾處理場用地)得否設置土方處理場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工務局建管處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北市工建照字第九○六五四三五九○○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依本府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府工建字第九○○○○六三九○○號函修正「臺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之規定,土資場或分類場設置屬臨時使用者,區位可不受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分區管制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規定,且公共設施用地,僅限於臨時使用,如屬公有公共設施用地,除須依公有地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會請用地管理機關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狀況核表意見後辦理,先予敘明。

三、至於公共設施用地得否設置供最終填埋之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因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故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環保局)先行評估所填埋之土石方不影響該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計畫,且不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使用後始得設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