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歸組於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條文對照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2月5日
府都二字第9001259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歸組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條文對照表」乙份,請 查照。

 

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歸組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條文對照表

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

備       註

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第二組:多戶住宅

 

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第四十九組:農蓋及園藝業

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籃球、網球、桌球、羽毛球、棒球、高爾夫球等球類運動練習場地。()溜冰場、游泳池。

()第三十二組:健身服務業,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允許設置毗鄰使用分區及其核准條件規定。

()游泳池及運動設施之規模應以小型為限。

()位於山坡地區者,應參照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辦理。

幼稚園、托兒所

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之()托兒所

 

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場

 

臨時攤販集中場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停車場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營業性停車空間(含非營業停車場)

 

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視其申請內容再于歸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