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中所謂「政府整體規劃」規定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1月10日
台內營字第0920089974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中所謂「政府整體規劃」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九十二)鼎業營字第三六七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函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工程技字第0九二00四二五二四0號函示意見略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屬於促參法第三條之公共建設類別且依促參法之規定辦理之案件,無論是由政府主辦機關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或由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民間機構均須依促參法之規定具備土地使用、興建、營運、財務等計畫,經由政府主辦機關審查通過後,由雙方簽訂投資契約始可興辦,爰「政府依法核准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應可視為政府整體規劃開闢之案件,不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使用面積之限制(詳附件)。準此,依促參法核准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依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核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案件,均視同「政府整體規劃」,得不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使用,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限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