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因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修正,研商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四條之附表規定及檢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與申報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2月12日
營署建管字第091291945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為因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修正,研商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辦法及申報辦法第四條之附表規定及檢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與申報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六、結論

()案由一:研商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四條之附表相關規定

決 議:本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四條規定之附表二修正如後附件一草案,請業務單位繼續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另本次修訂因調整部分項目之類組,致使申報頻率與期限變動,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宣導。

()案由二:建築物新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其一年內應否免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決 議: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依新修正之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檢討之項目,無法全部涵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範圍,且二者適用法源不同;是以本案新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不再適用本部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台(86)內營字第八六八一七六一號函示:其當次或一年內免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之規定。

()案由三:檢討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相關統計報表。

決 議:

1.本署網站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系統統計登錄格式,請業務單位逕依新修正建築法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使用項目類組及「內政部營建署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績效評核實施計劃」修正,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2.有關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公共安全績效評估基準表之評核內容(四)、抽(複)查合格完成改善率之說明欄「拆除、供水供電、勒令停止使用、移送法辦等處理案件列為加分項」及評核標準欄之「2、拆除、停止供水供電、勒令停止使用、移送法辦等處理案件‥‥」等二節,增列罰鍰乙項。

3.配合本次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附表使用項目舉例之修訂,有關修正後之建築物使用項目編碼與原使用項目編碼對照表如附件二,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屆時配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系統辦理。

4.本案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實際執行之上傳資料與本署網站上公佈之資料有未合之情事,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逕洽本署委託辦理資訊系統建置及管理單位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訊學會就該系統之資料再查核,使資料更為精確。

 

 

附表二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限及施行日期

 

類別定義

 

組別定義

   

檢查申報時間

施行日期

樓層

樓地板面積

頻率

   

A類

公共集會類

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1

集會表演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

 

 

每一年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2

運輸場所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一○○○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未達一○○○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B類

商業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1

娛樂場所

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

 

 

每一年一次

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2

商場百貨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五○○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一月一日起至六月卅日止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3

餐飲場所

供不特定人士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三○○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一月一日起至六月卅日止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4

旅館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之場所。

 

五○○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一月一日起至六月卅日止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未達五○○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一月一日起至六月卅日止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C類

工業、倉儲類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物品之場所

-1

特殊廠庫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一○○○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一○○○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2

一般廠庫

供儲存、包裝、製造一般物品之場所

 

一○○○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二○○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D類

休閒、文教類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1

健身休閒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三○○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三○○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2

文教設施

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舞台設備之場所。

 

五○○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3

國小校舍

供小學學童使用之教學場所。

三層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三層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4

校舍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使用之教學場所

五層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層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5

補教托育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業輔導之教學場所。

 

 

每一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E類

宗教類

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

宗教、殯葬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護者之使用場所。

-1

醫療照護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一五○○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未達一五○○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2

社會福利

供殘障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建、訓練(庇護)、輔導、服務之場所。

 

五○○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3

兒童福利

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

 

五○○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4

戒護場所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五○○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未達五○○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G類

辦公、服務類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1

金融證券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五○○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2

辦公場所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二○○○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五○○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3

店舖診所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二○○○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五○○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平方公尺

每一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住宿類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1

宿舍安養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2

住宅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十一層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六層以上未達十一層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備註:

一、本表所列建築物類組,係含括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訂定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另各類組之使用項目舉例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表各類組之檢查申報期間,係依據其使用強度、危險指標及規模大小,分別規定每一、二或四年申報一次。

三、本表各類組之施行日期,係依據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臺八十二內字第一七二二九號函訂定「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之省市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優先順序,分別規定於八十六、八十八及九十年逐步施行。

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客體以整幢為之。但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組以上用途使用且各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者,以各類組為申報客體。

五、整幢建築物申報者,以其主用途之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為之;建築物主用途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