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處理建築執照套圖作業須知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3月28日
北市工建字第09151536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修正「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處理建築執照套圖作業須知」(如附件)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為配合本局全面實施處理臺北市建築物電腦地籍套繪建檔作業,修正本套圖作業須知。

二、納入本局九十一年台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十一號,目錄第十組第一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處理建築執照套圖作業須知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核發各項建築執照發照後之套繪作業,以建全建築管理及資料保存與整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建築執照核准後,本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建照科應即將套圖資料送該處資訊室套圖作業人員簽收(套圖正本比例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平面圖為準)。

()建築物配置(紅色)。

()空地配置(深綠色)。

()防火間隔位置(淺綠色)。

()騎樓(黃色底打紅色斜線)。

()退縮地(橙色)。

()保留地(黃色)。

()基地內通路(深綠色底打褐色斜線)。

()其他(紫色)。

()依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核准案件之現有巷標示,應依承辦科室提供之套繪詳予套繪(著褐色)。

()建築物核准建築年度、層數、執照號碼。

(十一)其他限制事項。

四、依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核准建築案件,如有併案簽報認定建築線者,建管處資訊室套圖作業人員應將原簽影本及著色標示基地、現有巷相關位置之地籍資料編號造冊列管。

五、民眾如需查詢建築物等配置情形應填具申請書,由建管處資訊室套圖人員以電腦出圖,紙張尺寸為A4A3A0,比例為五百分之一、一千分之一、二千分之一提供參考,並依規定收取規費。

六、套繪圖資料僅供參考,不作任何證明之依據,基地位置、範圍、建物配置等仍應依本局核准執照圖說為準。

附件
Doc1.doc
Doc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