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為活化淡水河系,有關本府執行本市防火間隔(巷)既存違建拆除配合本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工」查報拆除原則,請查照。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北市都建字第09761414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活化淡水河系,有關本府執行本市防火間隔()既存違建拆 除配合本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工」查報拆除原則,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府90820日府工建字第90001536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本市影響衛工管埋設且位於防火間隔()之既存違建,查報及拆除原則如下:

() 經本府工務局衛工處疏導仍不願配合自行拆除者,由該處函建管處列管查報拆除。

() 二樓以上之既存違建,位於衛工管施築範圍內如結構未與一樓相連,暫免查報並依現行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辦理,如結構與一樓相連,自行拆除者不論單、雙邊防火間隔()設計,以各自地界(同一使用執照具雙邊防火間隔()設計者以中心線為準)拆除0.75公尺至淨空,如不願自拆或位於限期內自行拆除者;則併同原有既存違建一併查報拆除並另收取代拆費用。惟如一樓自拆後,有適當支撐,則二樓以上之既存違建檢附於臺北市執業之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之鑑定證明書後,暫維現狀,爾後另訂拆除時程。

() 有關防火間隔()既存違建,如為同一使用執照,以防火間隔()中心線兩側各拆除0.75公尺,單邊埋管者亦同,不同使用執照之防火間隔()既存違建,以地界線各自拆除0.75公尺,未依限配合自行拆除,併同原有既存違建一併查報拆除另收取代拆費用。

() 依上開規定自行拆除賸餘部分比照「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8條依原有材質修繕卻有困難而改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依原規模修復或復建者,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另准予留設自外牆起算20公分做為雨遮用。

() 前述所列以外或衛工處函建管處撤銷原妨礙施工之防火間隔()既存違建,另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辦理,暫維現狀,爾後另訂拆除時程。

三、有關  貴會召開協調會或會勘,請依本府97627日府都建字第097613422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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