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道路上設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之處理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7年7月17日
台內營字第87723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於道路範圍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之管理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照(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八七建四字第六一九五七三號函、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八七建四字第六一八九三四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本部八十七年六月八日邀請本部法規會、警政署等單位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按廣告物管理辦法係依職權訂定之行政命令,其位階較法律為低,對於廣告物之管理,其他法律已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及其子法之規定,爰於該辦法第二條明定「廣告物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是有關廣告物之管理,其他法令已有規定者應為優先適用其規定,尚無廣告物管理辦法之適用。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應由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處罰之。

()86.11.22.條正發布前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明定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該次修正業已刪除上開條文規定,惟刪除後就民眾向何單位申請、申請程序及配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等規定事項,並無明文,導致地方政府反應無法執行。鑑於道路範圍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之申請,涉及修正後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二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競合問題,涉關本部與交通部權責。宜另案邀請交通部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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