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配合清理被占用市產及拆除房屋案處理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7月11日
北市工建字第8660220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配合清理被占用市產及拆除房屋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財政局86.6.17.北市財四字第八六二一九二一六○一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財政局所送清理被占用市產清冊要求拆除房屋,本處前以86.7.2.北市工建違字第八六六五七五二九○○號函(諒達)略以;執行違建拆除,應請對舊有違建或合法房屋,必須依「臺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或「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由管理單位先行編列預算,辦理拆遷公告後,始得拆除,唯清冊內所列建物房屋,貴單位均尚未釐清,仍請儘速釐清後依上開辦法先行編列預算,在前述作業未完成前本處無法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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