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以鋼架、壓克力等材料於露台搭設採光罩是否構成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建築物等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12月18日
85營署建字第50781號
法規內文

主旨:貴局函詢以鋼架、壓克力等材料於露台搭設採光罩,是否構成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建築物」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85.11.13.(85)北市工建字第一二八四八六號函。

二、按「建築物」及「露台」之定義,於建築法第四條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七款均已明文規定。另倘有建築法第九條所載之新、增、改、修建行為者,自應依同法第廿五條之規定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

三、本案若擅自於露台直上方搭設頂蓋遮避物自屬違反上開之規定,自應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