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法定空地或空地上搭建活動車棚是否構成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構造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9月19日
85營署建字第18458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法定空地或空地上搭建活動車棚是否構成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之構造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五、八、廿九(85)北市工建字第一○八○九六號函。

二、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四條所明定。

三、本案「活動車棚」如其構造並無「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之事實,即難謂屬前揭規定之構造物。惟涉事實認定,宜就個案依前開規定逕為核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