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高層(十五層以上)住宅、集合住宅建築物應實施檢查項目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3月26日
台內營字第091000399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高層(十五層以上)住宅、集合住宅建築物應實施檢查項目,是否仍適用本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二七六一號函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府工使字第○九一○四四二九一○○號函辦理。

二、按H2類組建築物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其檢查內容為「避難層出入口」
、「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等共用部分,上開共用部分相關之防火避難設施(如防火區劃、內部裝修材料等)亦應一併納入檢查,如有不符規定者,仍應依法改善,本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二七六一號函及本部營建署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十八營署建字第二○四八八號函業有明示。

三、至本部營建署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九十營署建字第九○六九四九號函係要求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面清查轄內所有十五層以上之高層建築物,關於高層住宅、集合住宅(H2類組)建築物仍請依前揭函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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