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空地上搭蓋洗車機是否構成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建築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6月8日
台內營字第8572798號
法規內文

主旨:空地上搭蓋洗車機,是否構成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建築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八五建四字第○二五八○八號函、貴局八十五年四月卅日(85)北市工建字第一○四二○六號函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八十五年三月廿一日八五高市工務建字第七二九二號函辦理,並復貴局八十五年二月廿三日(85)北市工建字第一○二一六○號函。

二、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四條業有明文。本案所稱「洗車機」為機械設備,如無另搭蓋構造物應不屬前開建築物之適用範圍。惟如有影響都市景觀或妨礙交通者,請依有關法規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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