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國軍眷區建物涉及違章建築情事處理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4月17日
府工建字第85016373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本市國軍眷區建物涉及違章建築情事者,依直轄市自治法及建築法等有關法令規定,本市將逕行查處,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台內營字八五○二一一三號函。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85.祥祉字○三一四七號函。

二、依直轄市自治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款之規定,市建築管理為市自治事項,另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授權貴部訂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就違反規定之違章建築訂定處理方式,以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執行之依據,然第十五條規定其國軍眷區違建之處理由貴部會同國防部定之,似已逾越建築法之授權,至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一條之規定處理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依建築法及其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惟查建築法之規定並無對國軍眷區違建有另為規定之授權。其該辦法之效力自不無爭議。

三、另直轄市自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前項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法律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二項情形,在司法院解釋前,行政院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依說明二所述,建築法對國軍眷區之違建並無訂定或授權訂定另為處理之法源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亦皆僅係中央之法規命令而非法律,而依前述,市建築管理既為自治事項,本府對國軍眷區之違章建築,自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理之。

四、為貫徹市自治之授權及秉持市建築管理之一致性並為整頓市容,澈底取締違建,故對本市國軍眷區建物涉及違建者,將比照一般建物依建築法及本府現行違建處理政策,公平、公正之處理,以示公允,至紉公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