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建築物外牆加裝伸縮式帆布棚架是否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85)北市工建字第一一八三一九號函。
二、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四條所明定,本案建築物外牆加裝伸縮式帆布棚架應非屬本法所稱之建築物,惟其設置方式倘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市容觀瞻,應分別依有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