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
(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屬內政部依建築法指定之主管建築機關,在其指定範圍內應依建築法令規定切實行使其管理權。至有關國道新建工程局等單位間之業務協調問題,交通部自可居間協商決定,本部不宜參與。
(二)上開指定地區範圍之違章建築拆除,為解決人力不足,自得視需要洽當地管轄之主管建築機關給予協助,委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