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關於道路上放置有開口之貨櫃屋,得否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予以處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台內營字第0940009553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道路上放置有開口之貨櫃屋,得否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予以處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府工務9495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3835400號函辦理。

 二、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規定,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8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33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所指「建築」應以定著道路土地上下為要件,合先敘明。

 三、本案貴府認定有開口之貨櫃屋,有替代房屋使用之事實,符合行政院6062日台604973號令意旨,視同違章建築,並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予以處罰乙節,於法尚無不妥。

 四、按貴府為市區道路條例及建築法之地方主管機關,本案涉及貴管權責及分工,建請本於職權,加強協調,選擇適當之法令規定,期能快速、有效率達成行政目的之處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