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土地上放置「貨櫃」供作居住、休憩、辦公等用途,可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七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北市建字第六八○九三號函。
二、本案貴局既經確認其「貨櫃」有代替房屋使用之事實,依行政院六十年六月二日台六十內四九七三號令對利用「車體」居住如何處理核示之意旨,得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