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建築法第七條所稱挖填土石方工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5.11.10.建四字第一九九○七二號函。
二、按建築法係為實施建築管理而制定,是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挖填土石方工程」,應以建築有關之工程範圍,其與興建建築物為目標的無關者,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