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國軍營區建築物是否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2月18日
台內營字第0910002211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復貴部有關國軍營區建築物是否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內政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六七三三四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后:

()本部所屬各單位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宜依貴部前規定向地方政府申報公共安全檢查結果;但對非屬供公眾使用之軍事建築,為使各地方政府有所依循,並可避免相關圖說文件於申報流程中產生洩密事件,建議仍由本部自行列管檢查,免向地方建築主管機關申報,以確保國防機密安全。

()為使本部所屬單位及地方政府有所依循,國軍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建議納入申報類別如下:福利總處所屬之福利品供應站及副食品供應站、獨立之休閒中心或招待所、供公眾使用之國軍醫院、國防大學暨所屬醫院等四類單位所屬建築。

()有關國軍營區建築尚未完成免建築執照程序者,本部將督導管制所屬單位完成申辦程序,並請同意該項申辦作業,俾利建軍備戰。

 

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91218

台內營字第0910002211

 

主旨:有關於國軍營區建築物是否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案,請依說明二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國防部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軸載字第九一○○○○五八號函辦理,檢附國防部上開函影本乙份。

二、關於國軍營區建築物是否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案,按國防部前揭函之意見,略以:「(一)本部所屬各單位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宜依貴部前規定向地方政府申報公共安全檢查結果;但對非屬供公眾使用之軍事建築,為使各地方政府有所依循,並可避免相關圖說文件於申報流程中產生洩密事件,建議仍由本部自行列管檢查,免向地方建築主管機關申報,以確保國防機密安全。(二)為使本部所屬單位及地方政府有所依循,國軍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建議納入申報類別如下:福利總處所屬之福利品供應站及副食品供應站、獨立之休閒中心或招待所、供公眾使用之國軍醫院、國防大學暨所屬醫院等四類單位所屬建築。(三)有關國軍營區建築尚未完成免建築執照程序者,本部將督導管制所屬單位完成申辦程序,並請同意該項申辦作業,俾利建軍備戰。」

三、按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四六○九號函規定,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經核定為特種建築物及屬第九十九條規定,其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規定之建築物,得免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前揭國防部函建議之辦理方式本部敬表同意,惟所建議國軍營區建築免向地方建築主管機關申報者,仍應依本部前揭函規定申請核定為特種建築物,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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