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辦法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一0一九八八號令訂定發布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特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第 三 條 強拆除費用應依左表規定,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之。

 

構造類別

每平方公尺單價(元,新臺幣)

鋼筋混凝土造

六二○

○○

加強磚造

四五○

○○

鋼骨造

八六○

○○

磚造

一七○

○○

竹木造

一一○

○○

漿砌卯石

一○○

○○

磚牆

九○

○○

鋼鐵棚架

七○

○○

其他材料之構造物

由本府工務局核實計算之

發包拆除費用,按照實際發包金額收費。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收取之拆除費用,由本府工務局核定並以書面通知違建人限於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追繳。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