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4點(已廢止)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北市工建字第09561960001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4點乙案,業經本局於95731日以北市工建字第09561960000號令公布施行,請  查照並刊登政府公報。

說明:

 一、本案納入本局95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50號,目錄第六組編號第2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4

二十四、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期分類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 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阻礙或占用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巷)。

2.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汽)站、違規地下爆竹工廠、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出租小套房等使用。

3.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屋頂避難平台規定。

4.有傾頹、朽壞或有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5.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安全。

() 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 妨礙公共交通:指占用道路、人行道、騎樓或經本府交通局、警察局、消防局、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 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2.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 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本局會同本府都市發展局、文化局、衛生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

第一項大型違建之認定及處理,由本局另定大型違建查報拆除計畫。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