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10點(已廢止)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北市工建字第09455085700號
法規內文

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裡要點」第10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裡要點』第10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與查報。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建築物之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落地門窗視為樓地板之增加行為,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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