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本部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一○二號函所定宗教類(E類)建築物檢查簽證及申報規模變更規定執行疑義乙案,請 查照,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九十府民禮字第一○三六八四號函辦理。
二、關於宗教類(E類)使用場所依本部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一○二號函說明二之(一)至(四)所定得免辦理申報之規模,應全部符合方得免辦理檢查簽證與申報。
三、檢附本部旨揭號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