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1月4日
府工建字第09322900900號
法規內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事件,落實管理競選廣告物裁罰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臺北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裁罰對象

     

期前

樹立廣告、招牌廣告違反規定提前設置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一、有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二、無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拆除,逾期仍未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一、張貼廣告、插設旗幟廣告、懸掛布條廣告依臺北市廢棄物清理法辦理。

二、競選廣告物設置期間: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係指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之期間為選舉投票日前二個月內,里長及政黨初選為投票日前一個月內。

期前

遊動廣告車違反規定提前設置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期間

樹立廣告、招牌廣告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但未依規定申請核備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罰鍰,並限期七日內完成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期間

樹立廣告、招牌廣告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一、有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二、無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及完成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予以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期間

遊動廣告車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但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罰鍰,並限期三日內完成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

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期間

遊動廣告車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選後

樹立廣告、招牌廣告逾核備設置期間未依規定期限清除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選後

遊動廣告車逾許可設置期間未依規定期限清除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四、本府依第二點規定處罰程序如下:

()發現違反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案件,即簽陳本府裁罰後,函送受處分人繳交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義務。

()前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交罰鍰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