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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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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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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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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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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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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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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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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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廣告、招牌廣告違反規定提前設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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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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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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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二、無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拆除,逾期仍未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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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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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貼廣告、插設旗幟廣告、懸掛布條廣告依臺北市廢棄物清理法辦理。
二、競選廣告物設置期間: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係指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之期間為選舉投票日前二個月內,里長及政黨初選為投票日前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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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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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車違反規定提前設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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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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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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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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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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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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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廣告、招牌廣告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但未依規定申請核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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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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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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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罰鍰,並限期七日內完成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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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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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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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廣告、招牌廣告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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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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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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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二、無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及完成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予以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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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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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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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車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但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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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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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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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罰鍰,並限期三日內完成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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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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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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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車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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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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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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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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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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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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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廣告、招牌廣告逾核備設置期間未依規定期限清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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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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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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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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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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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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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車逾許可設置期間未依規定期限清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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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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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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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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