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農牧用地可否申建大型廣告看板雜項執照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9月29日
台89內營字第8984449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農牧用地可否申建大型廣告看板雜項執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八九府建管字第一三五○九七號函

二、案經本部地政司表示意見,該司以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八十九地司十發字第八九○二三四八號函復,略以:「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十點規定:『農牧、林業及國土保安用地容許使用作為點狀或線狀公用事業設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點狀為電信監測站、電信微波收發站、有線電視訊號收發站、纜線附掛桿及衛星地面站、輸配電鐵塔、電線桿、抽水站、檢查哨或其他點狀設施,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者,超過三百三十平方者,應辦理變更編定。()線狀限為輸送電信、油管、水管、有線電視管線或其他管線設施。』因此適用本要點規定應以點狀或線狀公用設施為限。」準此,是有關農牧用地可否申建大型廣告看板雜項執照乙案,因大型廣告看板非屬前揭公用設施之範圍,爰不宜同意其於農牧用地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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