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電子媒體廣告物申請許可時,有關該廣告物之內容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應如何執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月7日
台89內營字第8982080號
法規內文

主旨:電子媒體廣告物申請許可時,有關該廣告物之內容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應如何執行乙案,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一七六二七○○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邀集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台灣省所轄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廣告工程商業公會、高雄市廣告工程商業公會、臺灣省廣告工程商業公會、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署等召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按廣告物管理辦法主要係規範廣告物構造體本身,是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於申請許可時,如其內容係為經常性變動,主管建築機關得僅就該廣告物之構造體核發許可,至其內容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申請人依規定將其內容逕送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如擅自變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者,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處理。

()對於前項廣告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如認有規範之必要者,得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各類廣告物管理規定中另訂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