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物指標、建築名稱、地名路牌或地下道經認養單位認養之標示看板等類似告示牌是否可歸類為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三條之廣告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7月25日
89營署建字第2377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物指標、建物名稱、地名路牌或地下道經認養單位認養之標示看板等類似告示牌是否可歸類為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三條之廣告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六八八八○○號函。

二、按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二、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廣告。

三、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之廣告牌(塔)、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招牌廣告依上開條文業已明定為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廣告,至有關上開條文所稱之樹立廣告,應以設置於建築基地範圍內之廣告牌(塔)、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為限,旨揭所詢事項因屬事實認定,仍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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