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領得建造執照或區分所有建物而管理組織未報備者,其屋頂女兒牆外側招牌廣告物應檢附文件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2月9日
88營署建字第38534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或區分所有建築物而管理組織尚未報備者,於其屋頂女兒牆外側設置招牌廣告,所應檢附之文件案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一八一九二○○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五○○五一○○號函。

二、按女兒牆係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七之一款所稱屋頂突出物之一,是於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側設置招牌廣告,且該設置處所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或區分所有建物而管理組織尚未報備者,應依本部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台(86)內營字第八六八一八四五號函說明二、()規定,檢具設置處所現有管理組織同意之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所有權人使用同意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至區分所有建築物尚得依本部八十六年七月九日台(86)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二○九號函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案由一之決議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為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