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樹立帆布廣告物是否屬張貼廣告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8月16日
台內營字第8874189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樹立(鷹架式)帆布招牌廣告物、是否屬張貼廣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八八建四字第六一六七七二號函及本部營建署案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一六五二一○○號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八八高市工務建字第一八五一四號函辦理。

二、按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告。「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之廣告牌()、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本案樹立 (鷹架式)帆市招牌廣告物,如其樹立鷹架式構造物之目的係為設置廣告物,應將鷹架式構造物及所設置之帆布招牌整體視為樹立廣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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