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免申請雜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於未經申請許可且在廣告物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後設置完成者,其處理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7月31日
內營字第8673373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於未經申請許可且在廣告物管理辦理辦法修正施行後設置完成者,其處理之相關法令如何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86.4.23.八六建四字第六一六八五六號函。

二、按「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具備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與其他有關證明文及許可證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另招牌廣告牌(塔)、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坊、牌樓、電動燈光等屬「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雜項工作物、其規模超過一定標準者,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至違反上揭規定者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廿二條第二款規定,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要件者,得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處理。是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屬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雜項工作物,應申請許可而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於廣告物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後,未經申請許可即擅自設置者,應按前揭辦法第廿二條規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