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申請雜照應備具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得否由申請人檢具公寓大廈管理證明文件取代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5月20日
台內營字第8672833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八十六年四月廿九日北市工建第八六三○四一八○○號函。

二、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廿九條之規定,係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進行程序及表決權之計算,所得文件為會議紀錄,其用途及性質與建築法第卅條所定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不同,應不得相互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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