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廣告物申請雜照或許可證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12月17日
北市工建字第8636484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廣告物申請雜項執照或許可證者,應檢具之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乙節,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前述應檢具之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就各別情形,依下列方式辦理。

()設置於空地上(即未建築之基地)者,仍依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領得建造執照或管理組織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檢具區分所權人會議同意之決議文件,免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但申請在未經建築基地上者,仍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或區分所有建物其管理組織尚未報備而須申請雜項執照之廣告物,於屋頂層設置樹立廣告時,應檢具設置處所現有管理組織同意之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所有權人使用同意證明文件;而設置於建築物外牆之招牌廣告,應檢具設置樓層之所有權人同意書,皆免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本局八十六年建管法令彙編號第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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