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八公尺以下道路違規固定障疑物之處理權責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10月13日
北市民二字第8622989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召開之「協商本市八公尺以下道路違規固定障礙物之處理權責會議紀錄」一份,請查照。

一、開會時間:八十六年十月八日(星期三)下午四時○分

二、開會地點:本府民政局會議室

三、主持人:李局長逸洋

四、會議結論:

()依本府最新修正並送本市議會審議之「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警察局……及移請主管機關處理固定性障礙物」規定,有關違反道路固定性障礙物之主管機關為警察局。

()請警察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對設置路障阻礙交通行為人或其雇主予連續告發之處罰。

()請警察局於八十八年度統一編列處理違規道路固定障礙物之經費預算,並以受託經費方式分別委由養工處(八公尺以上道路)、區公所(八公尺以下道路)辦理。

()目前八公尺以下道路之違規固定障礙物如區公所能處理者,即請區公所儘速處理;其無法處理者,則請養工處協助處理。未來八公尺以下道路之違規固定障礙物,請區公所以開口合約方式委外辦理。

()有關區公所與工務局所屬各單位其他有待釐清事項,由民政局彙整各區公所意見後,另訂期協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