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應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申報之住宅、集合住宅類建築物,其檢查簽證及申報規模及應檢查簽證項目略作變更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4月14日
台(88)內營字第8872761號
法規內文

主旨: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應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申報之住宅、集合住宅類(H2類)建築物其檢查簽證及申報規模及應檢查簽證項目略作變更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轉行遵照辦理。

說明:

一、為考量住宅、集合住宅類(H2類)建築物係首度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因數量龐大,地方建管單位工作量將因而大增,現有人力恐不勝負荷。鑑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實施應已能促使住戶透過管理委員會有效改善,達到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故就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應申報之住宅、集合住宅類(H2類)建築物暫改成先由十五層以上規模者開始實施。至十四層以下之住宅、集合住宅類(H2類)建築物視本次申報之實施成效,再檢討訂定檢查簽證及申報之時程。

二、至本次十五層以上之住宅、集合住宅類(H2類)建築物應實施檢查項目,亦一併改以「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等共用部分為四個檢查項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