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及補助作業須知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北市都建字第09566709300號
法規內文

修正「臺北市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及補助作業須知」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地(街)區及公寓大廈整體更置美化建築物附設廣告物,依「臺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示範區執行計劃」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美化更置,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為本市廣告物示範區:

() 具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 街區計畫道路兩側建築物,臨接道路長度達一○○公尺以上且須更置商家達五○戶以上之相鄰完整街廓者。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登記之公寓大廈或社區。

() 其他具完整街區範圍內之建築物。

三、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程序:

() 申請人應具下列任一資格:

1.依法登記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2.經地(街)區推舉為對口單位之代表人。

() 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

1.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2.廣告物設計製作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廣告物製作經費明細表。

4.廣告物安全證明書及材質切結證明書。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7.示範區都市計畫圖(註明周鄰街道名稱)。

8.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須檢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設置之紀錄;屬地(街)區者,應檢附二分之一以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及廣告物使用人同意配合更置美化廣告物之連署書。

9.廣告物基本資料表(含廣告物所有人姓名、商號、處所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營利繳稅證明影本)。

10.建築物暨附設廣告物現況照片。

11.廣告物規格、型式、材料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及設置位置現況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十分之一)。

四、補助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 補助對象及程序:廣告物所有人應檢具廣告物裝置前後照片及發票,憑據送本局查核合格後核發補助款。

() 廣告物補助金額依實際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方式核計之,但每一商家(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二萬元。

() 申請案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審核通過者,視年度預算於該年度辦理;逾十二月三十一日審核通過者,列入下年度編列預算執行。

() 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局核定之許可通知書後,轉知廣告物所有人於一個月內依核准圖說完成廣告物更置,逾期未更置者不予補助。

五、依本作業須知核定補助申設之廣告物,非經本局許可,不得擅自變更規格、形式、材料或遷移地點;違者,由本局依法處理。

六、本作業須知得依本局經費預算執行情形予以修正或停止適用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