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一定規模以下補習班、托育中心、幼稚園、托兒所、老人福利機構、產後護理之家等類似場所申請籌設立案會勘前,應先辦妥當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北市都建字第09663890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96910日起,本市一定規模以下補習班、托育中心、幼稚園、托兒所、老人福利機構、產後護理之家等類似場所申請籌設立案會勘前,應先辦妥當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請  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3條明定檢查簽證項目,包括「防火避難設施類」11項及「設備安全類」6項,合計17項,先予敘明。

 二、本局基於簡政便民起見,業依建築法第73條第3項授權訂定「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旨揭場所申請籌設立案,免由開業建築師檢討簽證,而本局僅就相關圖說「防火避難設施類」進行書面審核,至於「設備安全類」是否合於安全規定,尚有賴「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程序責由專業機構或人員實地檢測,俾能確保消費場所公共安全。日前旨揭場所申請籌設立案會勘,往往經本局派員檢查「防火避難設施類」合格,但嗣後屢有辦理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卻發現「設備安全類」檢查不合規定情事,甚或發生無從改善之窘境,不僅徒增申請人困擾及誤解,亦增添建築物公共安全隱憂。

 三、有鑑於此,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96910日起,旨揭場所申請籌設立案會勘,申請人除應依例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外,並應辦妥當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於會勘現場出示本局核備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凡未辦妥當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或經專業機構與人員檢查簽證不合格提列改善計畫者,立案會勘均不予核准。

 四、納入96年度本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45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12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