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程序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會議所做成之決議是否有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
台89內營字第8985417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程序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會議所做之決議是否有效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二八四二八○○號函辦理。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所明定。本案有關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程序,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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